2021中国德化陶瓷博览会暨茶具文化节将于10月盛大开幕

# 博客 2025-04-05 09:55:45 ttzt

因此,立基于主体的完整形象,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是主体性必不可少的内容。

正如霍姆斯所言:在法律的故纸堆里皓首穷经之人或许眼下大行其道,运用统计学之人以及经济学的行家里手则引领未来。(37)这就表明,法律必须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同时要有效地规范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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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在法典化的过程中,各种制度都被加以归纳、整理,其内在关联性也得到澄清,在此基础上,概念明晰、逻辑严密的严谨体系得以形成,法学的知识体系的逻辑性不断得到增强。因而,我们的法学也要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从而永葆时代性和先进性。第三,扎根法治实践是法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扎根于、来源于生动鲜活的法治实践,又在生动鲜活的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价值不断增加,成为新的交易客体。

法学的目标并非描述经验世界的某种事实,无法通过某一经验材料对某命题进行证伪,其充满了价值判断。道无定体,学贵实用,我们的法学要成为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之学,就必须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二是主体在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⑤马克思则从历史观的角度明确了人的主体地位,他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教会对天恩灵光所启示的真理拥有绝对权威,与此相比,理性之光则黯然失色。部门法思维因其明显的具体问题导向和技术性,无法从整体上对人工智能时代的主体性困境进行反思并提出宏观的解决方案。这两种思维在当前语境中十分流行。

正是因为个体认识到他人与自己一样有思维能力,有感受能力,能够相互交流并形成共识,个体才能够对他人形成认同,认为他人与自己拥有一样的人格,而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同又为个体的自我认同提供了基础。载《社会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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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本性的变化发生在近代之后,科学的迅猛发展揭开了自然的神秘面纱,人对自然的依附和盲目崇拜随之消解,自然成为人利用的对象。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限制,最明显的例子是人脸识别的广泛使用。在此之前,按照当时社会的主流观点,自然被解释成有机体,人仅仅是其中一部分,人与自然的分化并未真正形成,也无所谓何为主体。人工智能因为可能对人的主体性构成挑战而与其他科技判然有别,因此需要法律特别规范。

如此一来,由于人们的内心对人工智能地位的接受,人受人工智能的控制程度与此前相比将得到进一步的加深。在民法上,民事主体的地位预设了人的理性能力,而人工智能恰恰具备某种形式的理性能力,因此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某种主体地位成为当前重要的争议焦点。(27)人工智能自主工作对人而言是革命性的,与非智能的机器生产有天壤之别。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者主要试图解决人工智能因其自主行为导致侵权的责任分担问题。

(17)由人脸识别的例子可知,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限制,在实质上对人的自主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个人的主体性在政治共同体中的表现为,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的最终来源,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由具体的人构成,公共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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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要害在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将直接威胁人自身。例如,人工智能的信息存储能力非人类所能企及。

哈贝马斯重视宏观层面的哲学式观念,而李德顺则将重心置于人自身的规定性及其与外界的关系。即便个体保持了相对于其他非人工智能物的优越性,这种崩坏依然会对个体产生极大冲击,从而内省自己的地位。例如,美国纽约州的法律规定不得虐待动物并要求为动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与此同时,法律既不禁止狩猎、屠宰动物,也不禁止将动物用于实验。人工智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意味着人工智能在法律中将成为主体,而非作为物被对待。(48) (三)坚持对人工智能涉主体性应用的合法性审查 科学是现代的根本现象之一,(49)技术则是科学的应用,作为二者合一的科技大大推动了现代社会的变迁。(36)人的实践生活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而实践生活的要害是人作为主体的生活,而非作为工具活着。

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地位,与其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并作出贡献无法分离。这两种思维的背后有一个潜在的价值判断,即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造福人类,无需担忧其带来的挑战。

如果不坚持对人和人工智能的明确区分,当下的法律体系便面临颠覆的危险,而人自身亦将遭遇难以接受的变动,成为与物并列的某种主体。由此推之,在人脸识别之下,人在作出决定时并不完全自主,至少部分地被事先决定了。

如无行为自由,自主决定便仅停留在精神层面而失去实际意义。有反对者认为,机器人更接近于动物而不是法人,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既不可能也不可欲。

在人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中,古代的人被嵌入共同体之中,独立的政治个体自然无从谈起。由此,法律责任之承担实际上并未恰当考虑自由意志,进而与整个法律体系原先对法律责任的设计相矛盾。人工智能在工作等领域对人的替代,则使得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下降。人工智能作为无生命的物理体,不具备意向能力,无法具有心智状态,无法产生内在的判断。

而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物理性的存在并不具备意向能力。为了确保社会的有序运行,增强民众的安全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必要性,不过,应用范围是否需要如此广泛则值得商榷。

孙斯坦直言,生活在信息茧房里十分舒适,但却将为这种舒适付出造成重大错误的代价,对私人和公共机构来说,信息茧房都可能会变成可怕的噩梦[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页。

当前法律赋予动物一定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动物不受虐待,法律并没有赋予动物一种完全的权利。没有信念的支撑,个人决定便缺失对具体内容的判断,徒具自由意志的形式。

李开复:《十年后50%工作将被人工智能取代》,载《智能城市》2017年第5期,第4页。因此,法律不能对人工智能坐视不理。(36)人的实践生活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而实践生活的要害是人作为主体的生活,而非作为工具活着。换言之,他们考虑的是,赋予人工智能某种主体地位可以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至于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会导致更深层次的问题,不是考虑的重点。

(24)参见《学术前沿》编者:《无人驾驶的前沿趋势》,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1年第2期(下),第20页。不过,这种观点也经不起推敲。

而人工智能对工作的代替将使人,至少是部分人无法获得工作机会,势必影响这部分人的社会作用。其次,心智状态往往不受严格的物理规则的限制,但智能机器人和物理事件一样往往受相应的物理规律的限制。

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最需坚守的便是人独有的主体性,从而捍卫自文艺复兴以来逐步确立的人类共同价值。(38)而在这些能力中,人工智能可以做到的是自由选择,其他两个能力则超出了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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